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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龙标甲级防雷检测-广州厂房防雷检测

发布:2023-11-13 20:24,更新:2024-03-19 15:51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284号令

(梁生,法律法规宣)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农村地区的学校、候车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shigongzizhi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按照相应职责承担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步编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项目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全面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分项检测,出具检测意见,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对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检测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标识,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

  

第二十条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

  

鼓励采用新技术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工作状态和有效性进行在线实时监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xingzhengchu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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