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防雷检测-广东省本土甲级防雷检测资质单位13502417171
发布:2022-09-03 10:26,更新:2024-03-19 15:51
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必须防雷检测
1、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法律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使用到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GB或者行业标准。根据《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
2、根据广东省《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2021年第284号令: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
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检测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标识,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资料摘自《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2021年第284号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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